当赏读完一本名著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你想知道读后感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与法同行》读后感,欢迎阅读与收藏。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1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2

“法制”应该永远在我们心中。当我阅读完一本名叫《少年与法》的书时,更让我体会了这个道理。 尤其是《冤家情深》里的冯林的故事更是让我受益丰浅。

有一位年约17岁的少年名叫冯林,小学毕业后父母就双亡,没有人管束。渐渐地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恶习,并掉进了赌博的泥坑。当他写恐吓信敲诈钱财时,被公安机关识破抓获,劳改了三年。

出来后,冯林根本没有分钱,他的日子没法过。第二天,冯林看见一张纸上写着:米50斤,面30斤,送你先解灶台急。下面署名一个“金”字。冯林再一看,食物就在旁边,他也看见本村的五保户金福爷爷,便想:在他父母双逝之后,是金福爷爷在照顾他,食物应该是他给的吧!可金福爷爷的回答令冯林很惊讶!……不是爷爷送的!

又过了三个月,署名是“金”字的人前前后后几次给冯林送吃的。有一天,金福爷爷让冯林去钱四的厂中上班,冯林这时才明白:“金”“钱”“金”“钱”,紧紧相连,“金”不是代表“钱”吗?金爷爷真的是用心良苦啊!从此,冯林老老实实的上班,省吃俭用。

从这个故事当中让我懂得了:人要知法守法、知错就改。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3

“5.12”,它无情地夺去了四川人民宝贵的,但它仿佛又在考验我们,考验中国是否真正的“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地震,心未震;屋倒,志未倒。中华国殇,心灯长明!

与死神赛赛跑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很久,在这极其不平凡的里,记者踏着震颤的大地采访,流着激动得眼泪写稿,那一个个救援、自救、互救、的感人,像擂鼓敲击着心房,那废墟中闪耀着人性的光芒,像太阳照亮了天地,向世界展示着我们中华民族与伦比的坚韧与顽强

六月x日二时十二分,救援扒出了德阳市东汽的教导谭千秋的遗体。只见他双臂张开趴在一张课桌上,死死的护着桌下的.四个。孩子们得以生还,他们的谭却永远地去了……“要不是有谭老师在上面护着,这四个娃儿一个也活不了。”被救刘红丽的舅舅流着眼泪说。“在我们的老师里,谭老师是最心疼的了,走在里的时候,远远看见地上有一块小石头他都要走过去捡,生怕学生们不小心摔伤。”夏开秀老师说。刘红丽的舅舅仰天长叹:“谭老师,大好人,大英雄噢!”

失去的家园,我们可以重建;失去的亲人却不能再回到我们身边。这场灾难带来的物质损失可以计算与弥补,但是它所带来的心灵创伤却是无法估量的。心若在,梦就在!相信只要援助可以到达灾区人民心灵深处,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一切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4

20xx年xx月xx日在临高县人民大会堂参加了法律法规讲座,讲座分为两个部分,上午主要就教师权利展开话题,下午则是对教师义务做主要介绍,这次培训使我受益颇深。

1、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学法与用法要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必须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教育教学中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遇到事情能够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能够帮助别人。平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不仅使自己知法守法,也要让身边的人知法守法。所以自觉地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是首要前提。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用法,用法也才能护法。

2、加强青少年法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这一情况看,这正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这无疑是教育的一大缺失。作为人民教师的我,深感愧疚,虽然我不能帮助所有学生了解法律常识,但至少我可以从身边的学生入手,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他们知法、守法、用法、护法,这也许就是我做为一个教师所应尽的也是必尽的责任之一。

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想方设法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应作为我的最终奋斗目标。

4、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认真完成学校所给予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使自己满意、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我会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力争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5

云南景谷地震了6.6级,景谷的人们正在遭受着地震带来的深重苦难。我虽然没亲身经历过地震,但电视里直播的镜头却让我胜似亲身经历。

我突然想起来了参加过的牛通社组织的“体验地震模拟逃生现场和心理测试游戏”。

晃动的吊灯、翻倒的花瓶、扭曲的'壁画,倾斜的地板,墙上到处是裂痕,窗外满目疮痍,四处不时传来轰隆的坍塌声与尖锐的警报声……地震了吗?不,同学们,这是中国计量学院地震逃生模拟实验室里的场景。

在一个非常温馨的客厅里,我们几个男同学开心的挤在沙发上,还不时的谈论着,反正是实验,没什么好怕的。突然一阵剧烈的晃动传来,地震措手不及地来了,打断了我们的冷静,我们立刻要站起来“逃”了。幸亏,老师沉着的声音在耳边响起:“地震开始了,不要冲出房屋,这样砸死的可能性极大。快躲到坚固的床或桌下,其余同学躲到间。最外面的同学头上顶个凳子或者靠垫。”然后老师打开了房门,等地震停的时候,我们排成一队在老师的指挥下走出室内,来到了倾斜的走廊上。这时,小脑袋产生了晕乎乎的感觉,虽然两边都有扶手,走起来就像一只摇晃着的企鹅,随时都有掉下去的可能,胆小的同学还不时的发出尖叫,走廊上布满了浓烟,我们必须用手掩口,大家都非常有秩序的按照老师的指令逃生,最后顺利地来到了出口。当站在绿油油的操场上,我们欢蹦乱跳着庆祝脱险。

我真实地感受到地震发生时的恐惧,更让我理解正在地震中的人们。

让我们一起维护好抢救的黄金时间,不要去扰乱抢救的秩序。让我们每共同面对地震所带来的伤害,让我们每个人都为灾区献出一份爱心!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6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但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我们作为学生应当让法律永驻心间。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法律的保护。有人说:“法律是一条绷带,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它就能有效地保护我们,为我们做出一定的贡献。”一旦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记得妈妈给我讲过一件真实的事情:那是妈妈的一位亲戚王某,那年他只有十四岁,由于年少无知,放学后和同班同学在回家路上拦截另一位同学,从人家身上抢走了仅有的十七元,回家后也未曾提起此事。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读后感 篇7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教师的终生学习初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给我最深的体会如下:

从受教育权的发展来看,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制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他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他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力,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绝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会依法限制学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