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第八届旅游发展大会 篇1

同志们:

这次全区旅游发展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区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关于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的新机遇,下定决心,攻坚克难,加快我区旅游业跨越发展,努力实现从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强区的历史跨越。

刚才国家旅游局邵琪伟局长传达了关于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邵局长还对加快广西旅游业发展提出了重要意见,对我们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陈武主席还将就相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指出:“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旅游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资源消耗小、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旅游业是最符合广西区情、最富有广西特色、最能充分利用广西资源、最能吸引人气财气的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既是富民的现实选择,也是强桂的重要途径,还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为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推动力。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着眼全局,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旅游业跨越发展,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产业发达、服务优良、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开放度高、竞争力强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强区。

一是有需要。加快发展旅游业,既是紧迫任务,也是长远之策。首先,加快发展旅游业是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需要。我区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总量十年“翻两番”,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双倍增”,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同步提高。旅游业是我区增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扩内需、促消费,保增长、增就业,促进跨越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性支撑作用。其次,加快发展旅游业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产业发展水平低,结构不优,20xx年三次产业比重为16.7∶48.6∶34.7,其中第三产业比全国低近10个百分点,仅相当于1997年的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在国家12个部委明确9个行业到20xx年兼并重组的目标中,涉及我区的有电解铝、钢材、水泥、汽车、造船、医药等6个主要产业,有的产业产能过剩,我们面临转方式调结构与扩大经济总量的双重任务、双重压力。旅游业具有“兴一业、旺百业”的功能,有利于带动交通运输、宾馆餐饮、商品贸易等服务业发展,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旅游业每收入1元,可带动相关产业增加4元收入;旅游业从业者每增加1人,可增加相关行业4.2人就业。发展旅游业对于以增量带动存量调整,促进我区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加快发展旅游业是树立广西良好形象的需要。我区山清水秀生态美,加快发展被誉为绿色产业、形象产业的旅游业,对于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美丽壮乡,提高广西知名度、美誉度具有深远影响。此外,加快发展旅游业是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我区有49个贫困县、750多万贫困人口,贫困面广,贫困度深,脱贫致富难度大。这些贫困地区大都生态环境好,是旅游资源富集区,充分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是有条件。我区拥有发展旅游的丰富资源,具备阳光、海水、沙滩、绿色植被、洁净空气等现代旅游要素,拥有山脉、河流、岛屿、气候、森林、动植物、温泉、岩洞、田园、风情等风景资源,景点多,分布广,已初步形成山水风光、滨海度假、边关揽胜、民族风情、长寿养生等一批旅游品牌,桂林山水、北海银滩、巴马寿乡已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标志性旅游胜地。我区位于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交汇处,是联结大西南与粤港澳、东南亚的重要通道,发展旅游业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客源市场。我区沿海、沿江、沿边,旅游资源多姿多彩,极具开发潜力。随着交通服务设施、城市建设、景区景点的发展完善,旅游通达性、便捷性和吸引力明显提升,旅游业发展多重叠加的综合优势日益凸显。

三是有差距。尽管我区旅游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粗放低效的发展阶段,旅游资源整合度差、旅游精品少、带动能力弱、综合效益低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方面与旅游发达省份相距甚远。20xx年,我区4A级以上景区数量排全国第8位,国内游客人数排全国第18位,旅游总收入只相当于广东的1/5、江苏的1/4、浙江的1/3、四川的1/2,排全国第20位、西部第6位。我区与云南省的旅游资源各有优势,旅游总收入也不相上下,但云南入境游客人数、国际旅游收入分别是我区的1.3倍和1.5倍,建成支线机场11个、比我区多7个,开通航线319条、比我区多113条,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比我区高3.8个百分点,旅游产业布局、资源整合、景区开发、设施配套、文旅结合等也走在我们前面。差距就是潜力,差距也是动力。我们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见贤思齐,急起直追。

四是有前景。当前,全球旅游业已经超过石油和汽车工业,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大国内旅游市场、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国向世界旅游大国的重大转变。我区旅游业发展势头很好,过去5年,全区接待游客总人数年均增长19.3%,旅游总收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20xx年达1660亿元,占GDP的12.7%。按照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人均GDP接近5000美元时,旅游将成为城镇居民生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消费需求,旅游业进入爆发式增长时期。20xx年我区人均GDP已达4446美元,标志着我区旅游业已步入大众化、产业化发展新阶段,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转型升级期。国家批准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使我区旅游业面临新的重要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抢抓机遇,以高度的自觉自信切实抓好旅游工作,加快实现旅游业跨越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建设旅游强区

这次大会召开前,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我区旅游业发展目标,主要是:力争到20xx年,全区旅游业总收入实现3000亿元,接待游客总人数突破3亿人次;到20xx年,基本建成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这是一个近期与长远、定性与定量、经济与社会、转型升级与跨越发展相结合的目标体系,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要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要着力抓重点。发展旅游要做的事情很多,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区域、优势资源的开发建设,推动旅游资源开发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发展转变,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打响品牌。重点优化布局,全面构建“一个旅游龙头、两条旅游发展带、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四大旅游集散地和一批旅游名县名镇名村”的旅游产业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坚持以桂林为龙头,着力建设“桂林-柳州-来宾-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南北旅游发展带和“贺州、梧州-贵港、玉林-柳州、来宾-南宁-崇左、百色、河池”沿西江东西旅游发展带,加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形成南宁、桂林、梧州、北海四大旅游集散地。重点打造一批旅游特色县、乡镇、村寨。自治区将重点规划建设20个特色旅游县,各市要重点建设一批特色旅游乡镇,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一批特色旅游村寨,努力把特色旅游县城、乡镇、村寨培育成为我区旅游业发展的新载体、新亮点。要着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和旅游品牌,加快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景区景点,打造一批便捷通畅的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一批适应各种层次游客需求的旅游新产品,形成一批功能完善的旅游服务基地,从整体上提升我区旅游业发展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要着力抓特色。特色是旅游业的生命。再好的旅游项目,搞的地方多了,也会黯然失色。目前我区城乡建设最大问题是缺少特色,走到哪个地方都差不多,沿海没有沿海特色,沿江没有沿江特色,边关没有边关特色,民族地区没有民族特色,建筑千篇一律,村庄大同小异,街道似曾相识。没有特色,就没有印象,是发展旅游业的大忌。云南丽江和腾冲、内蒙古满洲里、皖南村落、江浙水乡等地之所以游人如织,就在于他们有自己的特色。瑞士的达沃斯,虽然只是一座小镇,一万多人口,却举办了40多年世界经济论坛,各国元首、政府首脑、商业大亨、学界名流经常光顾,乐此不疲,奥秘也在于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品质。我区也有一些城镇建设较好的典型,如三江、金秀、恭城等,但总的看,面还是不够广,水平还是不够高,人气还是不够旺。我区发展旅游业可以挖掘的特色题材很多,像广西这样奇山秀水遍及全区,拥有12个世居民族、近20xx万少数民族人口的地方,哪里去找啊!必须把我们丰富的民族内涵、多彩的民族风情与神奇的自然风光有机结合起来,使之交相辉映,形成独特靓丽的旅游风景线。我们要潜心挖掘、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提升,促进民族特色与旅游发展深度融合,把民族特色融入到城市、乡村建设、景区景点开发和旅游要素的方方面面,使我区旅游业发展更有特色、更具活力、更富魅力。

三要着力抓配套。旅游产业综合性强,各类要素有效组合、协调配套才能产生最佳的综合效应。一是要加强以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进出旅游目的地的便捷性。我区旅游景观点多、面广、线长、跨度大,不同程度存在着游客“进不来、走不动、出不去”的问题,不少游客往往是到了桂林、南宁,一听说到其他景点还要花三四个小时以上,就打道回府了。必须加快构建以航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干线公路、景区专用道路、内河航运为补充,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现代旅游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点加快南宁、桂林国际机场及重要旅游景区支线机场建设,加快南广、贵广、湘桂及沿海高速铁路建设,着力完善连接主要旅游景区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网络,打通断头路,形成放射线,提高环通率,强化交通支撑力。二是要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改善旅游住宿、餐饮、卫生、通讯、车辆和游客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条件,重点旅游区要合理布局高中低档接待设施,特别是要建设一批适应游客需要的旅游饭店、宾馆,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要注重“文旅结合”、“科技兴旅”,促进旅游业与文化科技互动发展。突出先进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在旅游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经营服务中的引领作用,以文化理念创意旅游,以文化品位提升旅游,以文化传播带动旅游,挖掘好发挥好我区的山水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海洋文化、福寿文化、饮食文化、节庆文化等人文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增添旅游业的文化魅力。着力提升我区旅游业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发展“智慧旅游”,规划建设一批“智慧旅游城市”和“智慧旅游景区”。

四要着力抓环保。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其本身也是宝贵的旅游资源。一个地方的环境一旦被破坏了,天是灰的、山是秃的、水是浑的、地是脏的,谁都不会去那里旅游。目前,我区森林覆盖率达61.4%,居全国第三位,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我区发展旅游业最大的优势、最好的品牌,也是最重要的本钱。抓旅游必须抓环保,抓环保就是抓旅游,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强烈意识,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旅游业发展,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抓好造林绿化,强化节能减排,以良好生态促旅游发展,以发展旅游促生态保护,实现旅游产业发展生态化。我们在全区广泛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既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行动,也是发展旅游产业、建设旅游强区的重要举措,必须持之以恒抓下去、抓出实效,树立广西优美整洁、文明进步的形象。

河北第八届旅游发展大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协调,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发展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提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向全域拓展。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第九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历史文化、休闲度假及山地、冰雪、草原、滨海、生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混合所有制旅游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旅游企业和旅游创新在线平台的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通过战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探索,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应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AAA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

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整体和重点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在组织重大文化、体育、会展、经贸活动中,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开展河北旅游形象宣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

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俗村,开发特色旅游。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

第三章 保护和开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旅游景区及周边不得建设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影响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不得建设污染、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后,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服务及价格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价格和公安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车友会、俱乐部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

(一)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

(二)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

(三)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

(四)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

(五)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

第三十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住宿、餐饮的用水、用电、用气,适用一般工业企业价格标准。

第三十二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三十四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

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使景区的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相应等级标准。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

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安全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景区内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护和应急救援设施;有条件的景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和救援人员。

第三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预警、应急通信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反应能力。

景区发生自然灾害、严重事故等威胁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并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维修安全设施、设备;

(二)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三)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及时提醒旅游者,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区,不得对旅游者开放。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以及潜水、漂流、蹦极、攀岩、探险、水上娱乐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营,并对其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和警示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行程中,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险、救助措施,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对旅行社实行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并建立规范的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和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名单。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实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进行各种摊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或者导游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的,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