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设施设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够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新。

机场指挥中心、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方格网图应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并尽可能避开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 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频道,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宜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心。

参加救援的各单位救援人员的标识颜色应与本单位指挥人员相协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员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设备。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面或大面积水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证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15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用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万以下,1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器材。

活动道面配置应当满足航空器每一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满足能牵引在机场使用的各类型航空器;对于在发生突发事件起2小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用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无线通讯、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五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承担救援工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他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第七章 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驰救时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驻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十三条 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三种类型。

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支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而进行的综合实战演练。

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参加,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任,针对某一模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单项实战演练。

桌面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达方式进行的综合非实战演练。

第五十四条 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练,机场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第五十五条 举行综合演练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第五十六条 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拟的紧急情况;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行。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演练时,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九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南通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民航江苏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相关保险机构、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协调媒体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2.1.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1.3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

2.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援人员、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2.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开展飞行事故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相关工作。

2.1.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事故中涉外情况、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2.1.1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14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协助做好坠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国资委:指导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责任区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9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根据各自职能,处理国际航班失事后,报关货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等事务。

2.1.20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2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1.22相关保险机构:处理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事务。

2.1.23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1.2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南通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的,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是:对起火航空器组织扑救;对失踪人员和航空器组织搜救;组织抢救伤员和安全撤离有关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航空器事故现场;保护好失事航空器有关财物;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民航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通信保障组

由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人员和设备,确保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顺畅。

(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4)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实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对事故伤员的救援;负责伤员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员后送及后续治疗,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5)水上搜救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6)现场施救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以及协调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物资、设备及车辆。

(8)涉外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依据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妥善地处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营运人、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运营人做好遇难者的遗体火化、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调查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应急响应和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3.2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围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2.3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2.4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3应急响应程序

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机场等通信联系。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1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国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2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3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南通机场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3.4先期处置

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县(市、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5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现有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需提高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时,参照应急响应等级,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6现场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情况,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7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11应急终止

3.1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2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3.13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3.14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应急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条件。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附则

6.1名词解释

6.1.1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6.1.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1.3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__年8月19日印发的《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__〕151号)同时废止。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常态化疫情控决策部署,保障重要医疗物资在应急状态下的有效供应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持“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底线思维,保持疫情防控以来建立起的领导机制和指挥体系不变,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物储备产能动员、供需监测动态管理、采储并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分级保障统一调度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春季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工作。

二、坚持分级分类原则

县物资保障组对全县重要物资保障工作负总责,强化医疗物资自我保障能力,以实物储备的方式,建立全县重要医疗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储备物资调用机制,医疗物资储备量原则上要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强化防范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意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

三、坚持统一调度原则

县物资保障组负责本级政府重要医疗物资储备的管理和调运工作。在物资供给紧缺、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保主、保重、保一线、保红线”的原则,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对储备医疗物资实施统一调度,确保抗疫医疗物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调度有效。

县级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县物资保障组申请市物资保障组统一调度支援。

四、重要医疗物资调用程序

(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按照分级分类储备要求,各医疗机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医疗、消杀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二)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向县物资保障组提出消杀、防护物资需求书面申请,由县物资保障组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物资保障组统一调度支援;各医疗机构向县卫健局报送医疗(医用)物资需求,由县卫健局汇总后上报市卫健局和市物资保障组,由市物资保障组统一调度支援。

(三)县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储备的消杀、防护物资和医疗机构储备的医疗物资及申请市物资保障组支援物资,由县物资保障组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经县物资保障组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发放。

五、应急保障

(一)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县物资保障组办公室首先将储备的消杀、防护物资第一时间调运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县卫健局负责将医疗机构储备的医疗物资统一调运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同时申请市物资保障组统一调度支援。

(二)县市场监管局收集全县医药商贸流通企业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下,开展医药商贸流通企业应急保障动员。

(三)重大紧急情况下,经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县物资保障组发布天祝县医疗物资征用指令,对全县医药商贸流通等企业的相关资源进行控制、征用,保障应急供应。

(四)医药商贸流通等企业有义务接受紧急征用指令,保障紧急状态下的医疗物资需求。

(五)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转入常态化医药储备管理机制,征用的医疗物资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品种,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4

1.总则

根据公司实际施工情况,工程船舶的海上污染事故主要是指在船舶作业中的污水排放和挖泥、倒泥时产生的允许外的水体污染,此两项被公司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且可能受到他人投诉,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公司成立“工程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总经理

组员:

工程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地点:设备管理部

电话:

传真:

公司船机副总经理统一指挥工程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设备管理部作为船机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组长的指挥下实施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联系、报告、紧急情况的决策等工作。

事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

a.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名单及各自职责;

b.救援小分队的名单及各自职责;

c.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

d.联系方式;

e.具体的应急措施;

f.拖轮及其它船机的配备;

g.其它必要内容。

现场指挥应当及时完成组织、报告、联系等任务。

其它单位和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措施的原则

船舶保有单位应根据排污和挖、倒泥两种情况分别制定应急措施。

当工程船舶的油、水排放到海洋中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放防油污隔离带,准备软泡沫、清油剂、洗衣粉等物品,防止油污扩散。

当工程船舶在挖、倒泥时发生允许外的海水污染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时停止运输或尽快离开海产品养殖区等措施。

当事故发生时,船员首先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联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小分队尽快赶到现场,同时上报公司“船舶海上污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4、报告

发生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后,除了上述口头报告外,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局和当地海事部门;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海域、详细经过(包括采取的施救措施)、原因、报告人、报告时间,并附送其他有关资料。

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船机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人员严厉惩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6、纠正与完善

事故单位应当吸取教训,根据事故的原因,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措施和执行情况上报公司。

7、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5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或者市属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提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具体是:

(一)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缺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

(二)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需装备、材料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供应保障,动物防疫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等已有应急预案按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坚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企业按照需求做好应急工业产品保障供给。

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应急工业产品保障由事发当地政府负责,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建立分级响应、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坚持预防和准备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常态与应急状态的衔接,做好生产能力准备,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案演练。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加强部门间、县区间、部门与县区间沟通协调,完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与运输、储备、调用的协调机制。

四、预案体系

(一)全市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经信委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二)专项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某类应急工业产品(如装备、材料等)或者某类突发事件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如地震、气象灾害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经信委制定并发布实施。

(三)地方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为应对本地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区经信局(经发局)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市经信委备案。

(四)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全市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一)组织体系。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组织体系由市、县级(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市级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县级(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二)任务分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经济运行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专家咨询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时可根据需要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等领域成立专项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领导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制订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需要,制订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综合组由经济运行局局长担任组长,相关处室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综合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2.联系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综合分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

4.跟踪了解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5.承担应急值守,起草专报信息,编辑工作简报;

6.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日常工作;

7.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原材料保障组组长由原材料工业处处长担任组长,承担消杀用品、建筑材料等应急保障。装备保障组由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处长担任组长,承担救援装备、运输装备、抢修装备等应急保障,消费品保障组由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处长担任组长,承担医药、食品等应急保障。各专项保障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根据工业产品应急需求,拟订紧急生产方案;

2.监测有关应急工业产品产销存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和供应;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咨询组,由工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专家咨询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提出建议;

2.对工业产品选择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应急准备

(一)机制准备

1.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预警预报机制。密切与省、市应急指挥机构、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关注突发事件演进过程。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威胁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可能调用的应急工业产品范围和规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有关地区和行业做好应急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2.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协调机制。联合市应急指挥机构、市属各专项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联络员制度。常态下不定期交流工业产品应急需求信息;应急状态下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地区合作机制。建立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间、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县、区政府间共同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合作机制,加强需求信息沟通。

4.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比较优势,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生突发事件规律,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二)工业产品储备

1.生产能力储备。对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生产工艺特殊的应急工业产品,根据产品类型、地理位置和未来需求,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点企业认定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健全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储备体系。

2.社会储备。充分利用生产企业在库存和销售环节的现有储备能力,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选择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社会储备,定期发布指南,强化动态调整和跟踪。

3.实物储备。根据需要,必要时对重要应急工业产品采取实物储备。

(三)产业准备

制定扶持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发展的重点应急产品和技术,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的产业支撑能力。

(四)信息准备

开展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调查,掌握产品类型、性能指标、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七、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对工业产品需求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应急保障响应

a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市政府或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了保障任务。

(2)市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b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Ⅰ级或Ⅱ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c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重大问题,安排应急保障工作任务。

综合组第一时间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工业产品运输需求并做好衔接,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拟订不同类型产品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第一时间掌握库存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征用。

相关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应急工业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需要启动应急生产机制时,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计划,加强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合作,快速扩大生产能力,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并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d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或Ⅱ级响应。

2.较大应急保障响应(Ⅲ级)

a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市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b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Ⅲ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立即启动值班制度,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c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紧急生产,通过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d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3.一般应急保障响应(Ⅳ级)

a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市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b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Ⅳ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综合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c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方式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d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三)响应级别调整

1.随着突发事件进展,当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保障条件超出或小于已发布响应级别时,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2.当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时,如所需应急工业产品达到上述相应级别,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八、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九、事后管理

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保障条件

(一)资金保障。对于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调用、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所需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所需经费,通过规定程序申请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

(二)运输保障。加强与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和交通运输、铁道和民航部门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业产品运输畅通,必要时可申请“绿色通道”。

(三)通信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网络,建立联系渠道。

十一、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县、区经信局(经发局)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二)宣传与培训

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评估

定期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四)奖惩

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名词术语

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成品、半制成品和在制产品。

(二)预案管理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相关新的法律法规;

2.根据应急演练和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的评估结果,需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6

一、总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广元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机场勤务手册》第五部分“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和第七部分“机场应急计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广元机场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则制定《广元机场应急预案》,并负责全面协调广元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指挥调动。

(二)参与救援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等,并报广元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广元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三)本《预案》的各项规定只适用广元机场地区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广元机场地区是指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准位置点,半径8km区域的覆盖面。在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四)广元机场范围内发生非法干扰事(案)件,按照《广元机场处置非法干扰事(案)件预案》相关章节处置。

(五)应急救援的施救时间

1、机场内施救时间:机场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首车应在三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其它各救援保障单位应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2、机场外施救时间:各救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

(六)救援力量的集结。

机场应急救援力量的集结分为集结待命和原地待命两种形式。

1、集结待命时,机场消防、医救、公安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集结点在K1号停机位区域。

市内各救援单位的车辆、人员集结点在机场候机厅前停车场,并由机场负责联系增援的部门派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在集结点等候引导,并传达现场指挥部的有关救援指令。

2、原地待命时,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在本单位待命。

二、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一)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1、航空器失事

2、航空器空中故障

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4、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5、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1、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2、建筑物失火

3、危险物品的污染

4、自然灾害

5、医学紧急情况

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三)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三级。

1、一级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2、二级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3、三级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4、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不分等级。

5、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的应急救援按《广元机场处置非法干扰事(案)件预案》相关章节处置。

三、应急救援机构及其相关职责。

广元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元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广元市人民政府分管机场工作副市长

广元军分区政委

广元机场管理局局长

市政府联系机场工作副秘书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广元市公安局局长

广元市安监局局长

广元市交通局局长

广元市卫生局局长

广元电业局局长

广元市旅游局局长

武警广元市支队支队长

武警8743部队部队长

武警广元消防支队支队长

广元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

利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元坝区人民政府区长

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移动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联通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一)总指挥职责:

1、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协调;

2、发布机场应急救援命令或指令;

3、救援工作结束后,下达解除紧急情况的指令。

(二)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组织机场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工作;

3、负责向民航主管机关报告紧急事件的有关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广元机场管理局,负责广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上报有关情况和对外发布有关新闻信息。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广元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武警8743部队职责

(1)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组织机场公安分局开展救援工作;

(3)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4)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5)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6)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8)负责地面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

(9)负责及时向省军区、省公安厅、民航西南管理局公安局、省武警总队报告,并视情况提出警力、兵力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支援的请求;

(10)负责制发应急救援现场的所有证件,查验救援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的证件。

2、市消防支队(包括机场专职消防队)

(1)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2)按照机场机务部门的指挥做好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3)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3、市卫生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医疗救护中心)

(1)组织进行伤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送工作;

(2)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3)进行现场处置和伤员转送等情况的记录;

(4)负责组织救护队、指挥担架队参加救援行动;

(5)负责对危险物品污染和医学紧急情况的处置。

4、广元电业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场务科)

(1)负责紧急事件现场所需的电源供应;

(2)负责修复破损场道、灯光和净空保护,保证机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负责候机楼或机场其它重要建筑物遭破坏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修复。

5、市交通局

(1)负责场外应急所需的临时道路的铺筑;

(2)协调市内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

6、市旅游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商务科)

(1)负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善后处置人员、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输送的旅客食宿和运送工作;

(2)负责紧急情况下,候机楼相关登机口门的开启、守护;

(3)负责紧急情况下候机楼内旅客的快速疏散和有效保护。

7、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包括机场应急指挥中心)

(1)对应急救援实施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根据指挥部的意见,对相关部门进行奖惩;

(2)协助事故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8、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1)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及时修复损坏的通讯设备、线路等;

(2)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通讯设备、物质,提供相关技术人才。

9、利州区、元坝区人民政府

(1)负责机场周边村组居民有关工作的协调处置;

(2)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人员、设备及物质。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7

矿井火灾隐患的危害比较严重,所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井下的环境比较复杂,施救条件有限,给井下火灾事故的抢险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而且火灾事故是属于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也是经常被忽视的。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角度必须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下面主要针对我矿井下火灾事故如何采取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加强井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提高对火灾事故严重性的认识,同时制定井下火灾隐患及其预防措施,为了预防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规范井下火灾事故的预防和管理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安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针对煤矿井下火灾事故突发性强、情况复杂、救灾困难的特点,集中煤矿和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井下重大火灾事故救灾应急处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装备和器材,快速反应,迅速出动,全方位做好井下重大灾害事故救灾处理工作,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报告灾情原则。建立完善的通讯系统,矿内外、井上下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必须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向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矿山救护队报警,简要说明矿井的地理位置,发生事故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及入井人员等情况。

(二)快速反应原则。接到事故通知后,本矿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抢救,通知矿山救护队、煤炭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迅速抢险原则。指挥部要根据现场事故情况,快速准确制订救灾方案,本矿参加救灾抢险的人员要配合救护队等有关部门争分夺秒地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时间。性透水事故后首先考虑到通风系统正常运行,防止烟流逆转,防止 引起瓦斯爆炸,最大限度把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突出重点原则。首先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的扩大和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三、基本情况

炉房沟煤矿建于1996年6月,20__年3月投产,年生产规模6万吨。设计能力9万吨/年。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

采用斜井开拓,开拓方式:斜井开拓。矿井有三个井口:主斜井:井口标高+1850m,断面为2.8×2.8m,用于进风、运输煤、矸和辅助材料;副斜井:井口标高+1850m,用于进风、行人。风井:井口标高+1860m,断面为3×2.8m,用于回风;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由主斜井和副斜井进风,回风井回风。风井安设两台主要通风机,型号均为FBCZNO.14/2×45,功率为2×45。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井田范围内水系不发育,无溶洞与暗河。矿山范围及附近无常年性地表河流,矿山为基岩裂隙、溶隙充水矿床,大气降水或岩溶管道水为主要的充水水源,但外围有季节性溪沟存在,故地表水体对矿坑有潜在充水影响。煤层顶板无明显的隔水层,不存在承压水,矿井投产后开采的一采区位于矿井浅部,无自身老空积水;与相邻煤矿因留设足够的隔离煤柱,故不会遇到他矿的采空区。矿井浅部过去虽有零星小窑开采,因其条件制均在地表附近开采,且历时较久,均已填平夯实,故对矿井开采不会构成重大威胁,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10 m3/ m,最大涌水量仅30 m3/m。

根据矿井地理环境,煤层赋存状况及开采条件确定,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

四、井下火灾事故的应急救工作指挥系统

成立井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组长:秦紹崇(指挥长)

副组长:李徳育(副指挥长)

成员:康波、王维田、崔同问、何有昌、秦紹林、秦紹峰、王玉派、

五、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的人员召集

1)井口调度室接到井下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时,必须由矿长及时通知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的成员迅速到矿参加事故抢险工作。

2)由矿长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援助。有必要时召请就近大矿的救护队支援。

3)井下火灾事故发生后,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通知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能采取直接灭火措施的必须要及时灭火,防止火灾事故的扩大。

4)及时通知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作业人进行紧急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及时召请医疗部门到矿准备开展急救工作

矿长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召请就近的医疗机构到矿做好伤员的急救,以保护井下作业人员出井后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检查和及时治疗,确保人员身体健康。

七、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后的临时处置

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后在能采取直接灭火措施的必须要及时灭火,防止火灾事故的扩大,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电气火灾发生时要及时想办法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以前严禁用水直接灭火,要及时将作业场所受威胁的全体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至安全地方,并及时通知地面调度室报告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情况危急时将井下全体作业人员全部撤到井外。在井下受伤的人员要及时送出井外进行急救。

八、应急部门人员的职责人分工

(一)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主要由矿长、工程技术负责人、跟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电工及地面管理人员组成。矿山救护队指导和协助本矿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制定出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对灾区遇险遇难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救灾必备的技术资料,主要有矿井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井下消防洒水、排水、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标明井口位置、标高、公路、水井、储水池等)矿井水文地质图、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同时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情况,查清入井人员的人数和姓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救护队营救方法。

(二)后勤保障组。由王玉派负责,矿井救灾所需各类物资、器材的筹备和调运,解决好救灾人员的食宿等问题。

(三)保卫组。发生重大事故后要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同时本矿治安人员要负责治安保卫,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严格监护爆炸物品,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非救灾人员逗留、围观和入矿。

(四)医疗救护组。本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及报告县(区)医疗卫生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和伤员转运工作。

(五)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家属的安置及社会稳定工作。

九、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一)井下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应首先切断火灾电源,尽可能直接灭火,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说明事故地点、性质、范围、程度等情况。

(二)立即通知救护队赶到事故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先撤出灾区受害人员,并通知井下受火灾威胁区的人员撤出地面。若实情危急,一时难以撤到地面,可就近进入避难所避灾待救。

(三)救灾人员必须弄清发火地点、受灾范围、有毒有害气体和巷道完好情况,迅速确定灭火措施。若发火点在进风口附近时,现场指挥应使采掘回风短路后,立即命令主要通风机反风;若火源点在采掘区,应尽快使风流断路,让烟流直接从回风井排出,严禁瓦斯进入火区引起爆炸。

(四)处理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火灾区时,必须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以免引起瓦斯、煤尘连锁爆炸事故。

(五)对于一般火灾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对于电源火灾,必须切断电源,只能用干粉灭火器和砂子灭火,当井下火灾发展到不能直接扑灭时,应迅速采了隔离法灭火,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建筑密闭墙,停止向火区供风。

(六)撤退通路堵塞时,应立即进入避难所,进行自救或等待救护。

(七)通风方法的正确与否对灭火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发生火灾时,常采取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不论采取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

(1)不使瓦斯聚积、煤尘飞杨而造成爆炸。

(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3)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地域,也不使超限的瓦斯进入火区。

(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扑灭源的条件。

(5)防止再生火源和火烟的逆转。

(6)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

(八)为接近火源、救人灭火,应及时把弥漫于井巷的火烟排除。

(九)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有直接灭火法(用水灭火、惰气灭火、泡沫灭火等)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综合灭火法(注泥浆和注砂、均压、分段启封直接灭火等)。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火灾地点、范围、强度等情况具体确定。

(1)用水灭火时,要求有充足的水量,保证不间断供给;有正常的通风 ,使火烟和水蒸气能顺利排出;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中心喷射,以防产生大量水蒸汽而爆炸;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防止引发爆炸。

(2)惰气灭火是把不参与燃烧反应的惰性气体利用一定的动力送入火区,使火区的氧含量降到抑燃值以下,从而抑制可燃物的燃烧和爆炸。最常用的惰性气体是氮气。当不能接近火源或用直接灭火方法具有很大危险或不能获得应有效果时,可用惰气灭火。惰气灭火的优点是既能使火区气体惰化,又能抑制瓦斯涌出,在火区内的抢险和恢复工作也很安全,迅速,设备损坏率小;惰性气体的缺点是火势强,灭火时间长且易复燃。其冷却火源的作用比水要小。

(3)二氧化碳是一种窒息必气体,无助燃和自燃性,注入火区后,能起到降低氧含量,抑制燃烧和爆炸的作用。

(4)干粉有冷却、窒息、隔绝,切断燃烧的化学作用和产生冲击力,打乱燃烧物的位置使其熄灭的物理作用。因此也是井下灭火的较好物质。

(5)高倍数泡沫能隔绝火源并覆盖燃烧物,产生水蒸气而大量吸热,阻止火场的热传异、热对流和热辐射的作用,其灭火威力大,速度快,因而也被广泛应于扑灭井下火灾。

(6)隔绝灭火法是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构筑密闭墙,断绝火区的供氧源,使火区中的氧含量逐渐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逐渐增高,使火灾自行熄灭。这种方法适用于难以接近火源,不能直接灭火或者直接灭火无效时。采用隔绝法灭火的密闭材料,取材广泛易于就地解决,便于建造也便于启封。

(7)注浆防灭火是一种简单的综合灭火方法,即利用地面和井下的高差产生的压力,加上泥浆本身的压力,把事先搅拌好的泥浆注入火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注浆灭火兼有直接灭火和隔绝灭火的优点,取材方便,经济有效,因而被普遍使用。

(8)均压通风灭火是通过改变通风系统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以减少漏风,通过降低火区供氧量来加速火区熄灭,均压通风灭火适用于火源位置不明确,人员难以接近,采用直接灭火较困难的场合。

(9)分段启封直接灭火是救护队经常采用的灭火方法,当火源范围大,蔓延速度快而被封闭了的火区火势减弱之后,可采用逐段启封直灭火的方法。

十、发生井下火灾事故时人员撤退路线

当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各作业地点的人员必须沿进风巷道向外撤至安全地点,不得往回风巷道撤离人员。

十一、矿井火灾事故应急设备与设施的管理

1、在井下各机电硐室进风侧巷道中设置灭火器和灭火沙、钢铲,灭火器必须专人进行管理,灭火器失效的要及时进行填充,电工和通风队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灭火器的气压情况,气压不足的要及时取出井外由专业部门进行充气增压,保证灭火器随时能正常使用,以便达到随时灭火的目的。灭火器上的开关销子不得有人随取掉。

2、各机电硐室必须要备有灭火沙,灭火沙的数量不得少于一立米,保持随时备用,灭火沙不得挪作它用。灭火沙要用口袋装好,保证随时用来灭火。

3、加强消防灭火及防尘水管的管理,防尘水管可以兼作灭火水管,井下防灭火水管(防尘水管)应每50米设置一个三通接头,保证随时都能接上水管进行洒水防尘或防灭火。消防灭火(防尘水管)的水压水量必须符合井下的消防灭火及防尘的要求,水质要符合要求。通风队要加强防灭火(防尘)水管的管理,发现漏水的管道要及时修复,保证水管畅通。(电气火灾不得用水直接灭火)

4、在地面保管室要有备用的高压喷水枪,必要时采用喷水枪灭火。

十二、井下火灾事故的报警程序

当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在能够直接灭火时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在不能及时灭火时,要及时报告井下就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灭火,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灭火时,要及时撤除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同时要报告矿长或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报告程序:火灾地点的作业人员报告就近的管理人员 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矿长或工程师 报告矿长或主管部门。

报警信号:当井下各作业地点发现有不正常的烟雾时首先要想到井下发生了火灾事故,必须及时想办法撤除人员。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后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查明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

报警电话:地面值班电话要让井下职工都应知道,当井下发生任何灾害时以便任何人报警。在值班室必须有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

十三、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防灭火工作的责任

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随时都有防灭火的意识,要采取积极防止火灾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加强对井下易燃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管理和爆炸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得用煤粉或炸药纸当炮泥使用,井下作业必须杜绝明火明电,当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积极主动想办法进行灭火,不得拖延,更不得让事故扩大。井下灭火重在于一个“早”字。

十四、防灭火指挥系统

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当地面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报告矿长或工程师即时组织进行火灾事故的抢险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必须立即赶到矿上参加抢险。抢险时必须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不得盲目灭火。严格按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灭火。工程师及时提供防灭火管道布置图。抢险时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灭火设施设备进行直接灭火。

火灾事故后,在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清点各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集合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按统一避灾路线进行紧急撤离。

搜救程序:只有经过培训和指定的人员才可参加搜救工作。搜救人员必须沿进风方向进行搜救,在进行灾区人员搜救时,抢险人员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否则不得进入火灾区域。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切断受威胁地点的电气设备的电源,设备操作员应采用就近的灭火设备进行直接灭,灭火要防止烟尘反向。严格控制风流方向。

十五、火灾事故消除后恢复生产。

火灾事故后要及时朴灭余火,防止瓦斯燃烧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彻底用水冲洗发生火灾的巷道,恢复生产前要由矿长邓全林组织人员认真检查井下安全隐患,进行彻底的整改,特别是电气失爆、爆炸物品的管理,明电明火的管理,机电设备的管理。补充完善防灭火措施,完善消防灭火管道,防止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机场应急保障预案 篇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共四级。

1.5.1I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级):

(1)民用航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执行专机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造成巨大损失,或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1.5.2II级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并且受伤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5)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3III级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外国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4)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5)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6)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1.5.4IV级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V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2风险评估

航空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难以预测及灾难性,死亡率极高。以起飞和着陆阶段最多,失事地点以机场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灾型航空事故的伤亡较非火灾型事故伤亡更为严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条件、飞机的机械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地面指挥及勤务保障过失、飞鸟撞击飞机、暴力劫持飞机等。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3.1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1.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普陀山机场公司、中航油舟山供应站负责人及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

3.1.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日常工作。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先行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组以及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3.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3.2.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舟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接收来自各种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报告,请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区域的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救助被困遇险人员,参与核对遇难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排除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开展对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绘图等勘察取证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现场。

(2)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设备,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航空器残骸的牵引、吊装、运输等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运输。

(3)市卫健委: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急救治疗,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现场传染病的传播。

(4)市应急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平台对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督促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参与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担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队: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暴恐袭击时的核心区武力突击任务。

(7)市消防支队: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8)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协助舟山普陀山机场8公里以内区域的民航应急救援工作和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境内(包括海上)时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机场公司: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旅客,稳定旅客的思想情绪,协助公安、武警维护机场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秩序,积极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应站:参与航空燃油有关的救援工作。

(11)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3.2.4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全市消防力量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舟山市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机场分局的公安人员组成。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由市应急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重大紧急以上等级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区)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检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货物报关、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核实、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预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预测,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收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时通报普陀山机场公司,普陀山机场公司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和民航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负责通报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向省政府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和实施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本预案启动时,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舟山普陀山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应急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当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5.3现场应急处置

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以机场应急处置力量为主,必要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请求市政府获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普陀山机场公司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机场附近消防队伍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I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II、III、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后,并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期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通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普陀山机场公司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三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政办发〔20__〕156号)同时作废。